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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9-06-20 浏览次数:2661

         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民办完全中学,隶属安徽新锐教育集团。校名为: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新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四条 学校校训和三风。

      校训:知行合一、大气大为

      校风:求真  务实  团结  创新

      学风:励志  勤学  善思  践行

      教风:敬业  爱生  博学  善导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科研促教,民主治校。学校确定十年发展规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2014—2018年)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和各项规制度建设,迅速起步,健康运作,建设全椒县一流的完全中学。

      2.第二阶段:(2018—2021年)继续实现学校量的拓展与质的提升,打造具有自己办学特色和内涵的全市一流的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

      3.第三阶段:(2021—2024年)加强特色教育,着力打造内涵质量与铸造学校品牌,基本实现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水平领先的“全市一流、全省知名”的十五年一贯制民办学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教育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请示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和新课程学分制的实施。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真务实。

      9.按董事会的章程办事。

      第九条 学校校长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董事会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修缮。在允许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按集团财务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办公室、财务部、教研中心、文化宣传中心、运营资产部、膳食部、招生办、政教处、团委、工会等十个部门,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明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与权限,实行扁平化管理。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和协调各处室工作;

      财务部负责学校资金管理;

      教研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管理与教研工作;

      文化宣传中心负责学校内外宣传;

      运营资产部负责学校物业管理;

      膳食部负责学校师生食堂管理;

      政教处负责学校教育管理;

      团委负责学校团队工作;

      教育工会负责学校教师职代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分年级设立小学到高三七个年级部,设年级主任1人,年级教学主管1人。年级部在校长室直接领导之下,具体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接受办公室、政教处、教学研究部有关职能处室的督导、考核,配合团委、文化宣传中心、工会等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团委会及年级部代表为主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团委下辖各班团支部,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七条 以教会学生做有教养的人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学生一日常规》,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新课程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校长、教学研究部、年级部和备课组为主体的层级教学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年级学科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人,领导、组织本备课组集体备课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要求,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教学研究部督查管理教学和教研。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校本课程开发。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二十二条 全体教师要按照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限时练、辅导和考核,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考核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按要求参加会考和高考。

      第二十四条 按要求规定学生在校运动总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团委加强对艺体馆、图书馆、教室等场所的教育教学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教管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以服务为本,加强对学生餐厅、校园商店、文印室的管理,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整洁有序,做到净化、美化、绿化和香化。加强各具特色的走廊文化、教室文化、办公室文化、操场文化、餐厅文化、寝室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让学生置身校园文化氛围之中,在求知、求美、求乐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启迪和教育,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办好学校电子屏幕与网站,拓展交流渠道,展示校园文化,提升学校形象。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具体负责师生的政治思想、发展党员等工作,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参与决策,并发挥监督和保证作用。党支部加强对政教、团委组织领导,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职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 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道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积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教职工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考核。考核结果逐步与教职工的任用和奖惩挂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敬业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分工和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或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确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缓聘或终聘;如有违法乱纪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不公平教育,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好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关心集体,举止文明,自信、自律、自理、自强,逐步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做有教养的人。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严禁学生翻越围墙、抽烟、私藏私打手机、聚众打架、谈恋爱,培植遵纪守规、自我约束的良好行为习惯。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校群众性组织,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依靠全体学生独立开展工作。团结和引导全校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以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生活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贫困学生给予资助或减免学杂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但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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