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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能否开除学生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9-09-12 浏览次数:4687

自民办学校诞生以来,是否应有开除学生的权利的讨论声不绝于耳。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问题日益显现,成为基础教育绕不开的热点话题,甚至由此引发的诉之公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民办学校究竟能不能开除学生?分岐比较大,不少非教育界人士也参与讨论,搬出《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文,认为民办学校开除学生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呈现一边倒的现象。我是一名普通的民办教育工作者,从我对《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件的理解与认识,以及长期民办教育管理实践来看,我认为应当赋予民办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利。我的理由是:

1.在教育定位上,民办中小学是不完全的义务教育。

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正积极实施十二年义务教育。何谓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的特点。何谓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自费筹办的教育。就其教育定位而言,它是普及教育基础上的特色教育,或者说是贵族教育,是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具有自费性、选择性和自由性的特点。从法律角度来看,二者是有区别的。

民办中小学的学生是付出高昂的学费而接受的优质教育。换句话说,民办学校的学生是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生,接受的并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者说是不完全的义务教育。既然民办教育是不完全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因此,当然不能一味照搬义务教育阶段普遍性的法律条文,来对待具有特殊性的民办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有所区别。

2.在教育性质上,民办教育是择优教育。

在现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主体是公办学校,公办学校面向全社会,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为此国家保证教育投入,免收学杂费,禁止乱收费;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杜绝择校之风;禁止开除学生,保证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教育。真正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的特点。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的服务对象是满足中等收入以上的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因此尽管国家大力倡导并重点扶持,民办教育仍是少数,是拾遗补缺,处于从属地位。其突出特点:一是自费性。即举办者自筹经费依法办学,入学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二是选择性。学生有权放弃就近、免费的公办学校,而选择不受学区限制、收取费用的民办学校的权利;民办学校当然也有权按照校纪校规,有是否接受学生的选择权利。三是自由性。学生及家长可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有自愿选择来去的自由;学校也有依据校纪校规,有对学生进行奖惩乃至开除的自由。择优教育是民办教育的最大特色,也是与公民办教育最明显的区别。这点上说,民办学校优胜劣汰、招揽优秀学生,淘汰严重违纪的学生,是民办学校办学性质决定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3.在教育关系上,民办教育的双方是教育合同的关系。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是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存在因为家住民办学校附近,或者户籍所在地,可以无条件的免费入学的可能。事实上正是民办学校的择优性的特点,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突破学区限制,打破划片入学的框架,自愿交付不菲的学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选择心仪的优质学校就读。学生一旦入学,学校和学生就建立了双方自愿遵守、具有约束力的教育合同的关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违背教育合同,无法履行教育合同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的,解除教育合同也应当是题中应有之意。如民办学校若有违反教育合同,不能教书育人的,学生可以自由退学;同样,学生不能遵守教育合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可以开除,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4.在教育行为上,被民办学校开除的学生不等于失学。

公民办学校在教育对象上,都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由于二者在办学体制、经费来源、服务群体、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在教育过程中的职责与权限有着明显的区别。民办学校只是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挑选一部分愿意付出不菲的学费,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学生。当学生与民办学校解除教育合同,开除离校后,自然而然回到原来所属的辖区内的公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而公办学校则义不容辞地,接收本来就属于本学区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保证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学生被民办学校开除不等于就是失学,学生中止接受民办的优质教育,并不等于中止接受普及性的义务教育,这也是民办学校开除的学生不是违法的原因之一。

民办学校不仅对学生如此,对应聘的教职员工也是如此。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与义务的教职员工,也可以随时解聘予以辞退。不能因此指责民办学校可以辞退与开除师生的权利属于违犯教育法规的行为。相反公办学校如果拒绝接收被民办学校开除的学生就近免费就读,这才是属于违犯教育法规的行为。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如一个民营企业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户籍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不能拒绝接收和安排就业,也不能因此指责民营企业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劳动权利一样。

5.在教育实践上,开除学生是民办学校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

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人人都能通过教育成人成才的,世人所说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只不过是美好的愿望。诚如社会上通过公民教育,不能让所有公民都能遵纪守法一样,运用一系列法律法规是社会管理的必备手段。哪怕是军队等最特殊的岗位与最优秀的群体也不可避免。尤其是民办学校在起步爬坡之初,都经历过加大招生宣传,不能选择地招收学生的过程。事实上招生中难免有一定数量的学习成绩差、思想品德差的“双差”生,其中不乏有部分家长通过给孩子换个环境,冀希全封闭、准军事化的的民办教育能够改变学生的学习状况。良莠不齐的生源不可避免地对民办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管理、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建设造成冲击。为了强化管理,我校根据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的条例,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和新鲜做法,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学生品行考评细则,进行量化学分管理。依据学生日常行为的表现给予加分或扣分,作为学生奖惩的依据。对于翻越围墙、抽烟喝酒、私藏私打手机、吵嘴打架、谈恋爱的学生,则加倍扣分。当学分被扣光之际,就是学生离校之时。品行学分制的建立,最大意义不在于开除了几个“双差”生,而在于让所有学生明确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从而产生敬畏心理,培植了学生言行有度、举止有礼的行为习惯。中止几个不良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并不是中止该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所有在校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诚如交警部门对违章违纪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罚款扣分、吊销驾驶执照一样,其意义不在于罚多少钱、扣多少分、吊销多少本驾驶执照,而在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园。我们可以欣慰地说,当我们顶住初期家长与学生的哭闹、方方面面的说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评、社会舆论的指责等多重压力后,风气为之一振,使校园内规范整肃,文明温馨。事实上,真正被开除的学生也是瘳瘳无几,但正是这一抓手,产生了震慑效益,让校园真正成为一方净土,学习的乐园。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认可,教育同行的赞许与褒扬,尤其是广大学生及家长的热烈欢迎与真诚拥护。

6.在教育发展上,民办教育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关系,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民办学校之所以民办学校,除了它具有学校普遍具有的一切属性外,它还具有与公办学校迥然不同的特殊性。民办学校正因为有这些特殊性,民办学校才得以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才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

我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管理工作,这里我不想过多地评价基础教育的得失成败。令我忧心忡忡的是,现在有些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于基础教育的乱象视而不见或管控乏力,却挥舞着法律的大棒,对民办学校依规开除学生的举措,横加指责,吵闹不休,大有将民办学校一些棱角磨掉,重回公办学校的管理模式的架势。不客气的说,这是抹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求同存异,方是正道。试问如果民办学校没有了这些特色与棱角,那么与公办学校还有什么不同?如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那种学校与老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也管不了的窘况,少数学生与家长趾高气扬,辱骂殴打教师的现象势必将在民办学校内上演,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还如何操作与运营?如果公民办学校都一样了,学生与家长还有选择的必要吗?还愿意花高价、舍近求远吗?长此以往,民办学校还有生存空间和存在的必要?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民办学校究竟该向何发展,怎样发展,希望社会各界不是人云亦云,跳出思维定式,摒弃成见,设身处地,给民办学校多一些理解。希望学者和精英们深入基层,多做一种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为民办教育号脉,与时俱进,拿出一些针砭时弊、切合实际的方案来。这将是民办教育之幸,基础教育之幸,国家与民族之幸!

                                                                                                               (作者   张庚东   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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