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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1 浏览次数:2741

(2019年10月9日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二)关心学校,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集体责任感,在本岗位上表现较为突出;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学校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规定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按照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5%—20%的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对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由工会小组组长召集本组全体教代会代表讨论并征求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小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组织、宣传、女工、文体、生活、财经等工作小组,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大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把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到实处。团结教育广大会员群众,努力把工会建成合格、模范职工之家。

      (二)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依照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并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同行政部门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及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抓好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做好先进事迹、典型经验推广工作。

    (六)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工会宣传阵地和活动室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七)认真履行好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的作用。

    (八)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做好工会日常管理。

    (九)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资料档案: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提案工作小组,成员由主席团商议确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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